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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03-15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一)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25)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遺贈稅課徵目的及符合社會期待,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之修正,以調高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經衡酌目前經濟環境情況,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增訂1條,修正3條,將遺贈稅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調增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於今日經立法院表決並完成三讀,俟總統公布後施行,該部刻積極辦理相關配套事宜,俾利法案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