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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於今(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新制申報所得稅。為利實務執行,該部特訂定本要點,規範新制相關所得計算及申報作業規定,共分為「總則」、「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相關調整」、「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附則」等5大部分,計21點(詳附件)。重點如下:


一、總則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適用本要點規定課徵所得稅:(一)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另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亦有本要點之適用。


二、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一)房屋、土地「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另配合其他法令及實務作業為例外規定,例如:
1.因強制執行交易者,按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認定。
2.交易屬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如違章建築),以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
(二)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以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為原則。另對個人因繼承或受遺贈等取得房地情形為例外規定,例如:
1.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2.適用自住房屋、土地租稅優惠時,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符合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之條件,如該房地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者,得再加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該房地且符合自住條件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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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時間:2016-01-01
實施地點:不分區
主管機關: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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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稅專區

房地合一稅介紹(連結至財政部賦稅署房地合一稅專區)

房地合一稅Q&A【PDF】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諮詢窗口【 ODT 】【 PDF 】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額試算 (豐原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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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府授地用字第1040221064號
主旨:訂期發放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路線及一般場站)工程,一併徵收北屯區長安段4-4地號等2筆土地之地價補償費,請準時前往本府地政局7樓會議室具領,請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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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府授地區一字第1040130111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捷運文心北屯線機廠及車站區段徵收案(以下簡稱本區)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抽籤分配作業,特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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