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府授地用字第1040221064號
主旨:訂期發放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路線及一般場站)工程,一併徵收北屯區長安段4-4地號等2筆土地之地價補償費,請準時前往本府地政局7樓會議室具領,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經奉內政部104年6月10日台內地字第1041305055號函核准一併徵收及104年9月1日台內地字第1040063349號函核准更正徵收,並經本府以104年9月9日府授地用字第1040201548號公告徵收在案。
二、發放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16日(星期四、星期五)上午9點至12點、下午1點至4點止(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則順延,另行通知)。
三、發放地點:本府地政局7樓會議室(中山地政大樓-臺中市三民路一段158號7樓)。
四、領取補償費時,請持通知函俾便查對及應備證明文件:
(一)本人具領:印鑑證明(限一年內)及同一印鑑章、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請自行影印並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後用印),另現住址如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不同時,應檢附遷移記事之戶籍資料。
(二)委託代領者,除前項應有證件外,另需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印章及國民身分證正本(請自行影印並同上(一)切結用印)。
(三)如受領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請持本公文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資料,請先將繼承案件(含繼承系統表、除戶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應繼分表,如分割繼承加附各繼承人蓋有印鑑章之分割協議書、印鑑證明等)送本府地政局,俟地政事務所審核無誤後,再行通知領款事宜。
(四)已遷居國外,以授權書授權國內被授權人領取補償費者,如未檢附國內核發之印鑑證明需另附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請將該授權書先送至本府備案,並經本府確認後再由被授權人本人攜帶印鑑證明、印鑑章、國民身分證及授權書正本至本府辦理領取手續。
五、如未能於前開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領取補償費,請洽本府地政局(地用科) 辦理領取,逾期不請領補償費者視為拒領,本府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並視同補償完竣,且自存入國庫專戶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六、如有疑義,請逕洽本府地政局地用科吳桂香 連絡電話:(04)22170760。


 

管理單位: 地用科
建立日期: 201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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