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嗣因信託行為將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時,須補繳原記存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間因合併、收購或分割,經地方稅務局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嗣後存續的企業或金融機構再移轉第三人時,應將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一併繳納;另土地如果因信託行為,將所有權由委託人移轉登記予受託人,該項移轉行為屬「再移轉」,委託人即應繳納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方可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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