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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4/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所以不是只有個人名下房屋作住家使用時,才可以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公司名下房屋作住家用也可申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舉例說明:甲公司擁有一棟六層樓房屋,其中一樓至四樓作辦公室使用,五樓至六樓作員工宿舍及附設員工餐廳,則甲公司一樓至四樓應按營業用稅率3 %課徵房屋稅,五樓至六樓可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故房屋若符合住家用規定,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以達到節稅目的。

    該處特別呼籲納稅人,106年房屋稅即將於五月一日開徵,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若您的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務必即時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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