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地相關訊息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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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03-15

 

  • 壹、遺產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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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一)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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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25)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遺贈稅課徵目的及符合社會期待,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之修正,以調高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經衡酌目前經濟環境情況,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增訂1條,修正3條,將遺贈稅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調增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於今日經立法院表決並完成三讀,俟總統公布後施行,該部刻積極辦理相關配套事宜,俾利法案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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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4/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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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向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雖未領有建物所有權狀,仍屬契稅之課徵標的,應於取得所有權時,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報繳契稅時,除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填具契稅申報書及檢附所有權移轉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再檢附原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共同向移轉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申報。

  該局提醒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所有權人,因無須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以,所檢附移轉契約書可以不必貼用印花稅票。但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當事人申報繳納契稅後,應將移轉契約書、契稅繳納收據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您對契稅申報相關事項有任何疑義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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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之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說明,今(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指出,就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係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兼具延遲利息性質,目的正當,與憲法並無牴觸。惟就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既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而設,依其性質並無加徵利息之餘地,且滯納金兼具延遲利息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係對應納稅額延遲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辦理,對遺產稅及贈與稅尚未徵起之欠稅案件,不得再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至於其他稅目如有類似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該部將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一併檢討。

新聞稿聯絡人:羅科長珮儒
聯絡電話:(02)23228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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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申請作業要點,營建署已研訂完成,將於104年4月22日發布、5月8日施行。

營建署表示,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原已訂定公益出租人定義,配合房屋稅條例103年6月4日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新增公益出租人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項目,業於104年3月16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2條,增訂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自行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之自然人或私法人,亦可成為公益出租人,為利該辦法執行,訂定「公益出租人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擴大公益出租人的數量。

營建署表示,本要點發布施行後,除經由租屋服務平臺於本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之自然人或私法人外,部分縣市政府未辦理租屋服務平臺,但民眾或民間團體亦有成為公益出租人之意願,及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提供租屋服務相關獎勵措施,均可依本要點第4點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查公益出租人申請合格者,予以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公益出租人即可依該核定函及財政部規定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以鼓勵房東出租房屋給中低所得家庭。

單位主管:王安強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25
發稿單位:土地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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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辦理地籍圖重測作業,自10月1日起至11月2日止共30天辦理重測結果公告,並寄發重測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給土地所有權人,地政局提醒,重測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期限內前往各測區地政事務所或測區工作站閱覽相關圖籍資料,或上網至地籍圖重測公告查詢系統(http://resurvey.nlsc.gov.tw/pv/pv.jsp)確認,以確保自身權益。

今年台中市7個自辦重測區辦理面積總計808公頃,共11,134筆土地,並於10月1日起公告,地政局提醒重測區民眾把握時間前往閱覽。地政局指出,各重劃區所屬部分地政事務所及測區工作站在公告期間,除了在一般工作日提供民眾前往閱覽圖籍資料外,假日期間也提供閱覽服務,現場也將有工作人員提供民眾詳盡解說,或洽各地政事務所及測區辦公室掌握相關資訊。

而對於重測公告結果認為有疑義的土地所有權人,地政局表示,閱覽處提供申請書表格,民眾可依規定繳費申請異議複丈。至於少部分有重測界址爭議的土地,則暫緩公告,並由地政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處承旭,待調處確定後會再行補辦重測公告。

地政局表示,地籍圖重測的結果,依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未申請異議複丈,或經複丈結果無誤,或複丈發現錯誤而經更正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重測結果辦理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發書狀。地政局也提醒,屆時請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依照通知事項,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換發權狀事宜。

地政局指出,台中市除配合中央9年計畫積極推動沙鹿(中心辦)、沙鹿(市辦)、外埔、烏日、太平、大雅、神岡、新社等地區的地籍圖重測外,為徹底解決長久以來台中港特定區內都市計畫樁位、地籍圖與使用現況不符的問題,地政局從102年起推動10年重測計畫,自102年到111年以分年分區分期自籌經費委外方式辦理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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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為保障現行自有房屋者之權益,財政部於今(19)日核釋,個人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屬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免適用新制,仍按現行課稅規定(以下簡稱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說明,為維護法之安定性並避免影響目前已持有房地者權益,新制訂定日出條款,原則以取得日及交易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者始納入課稅範圍,即個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不論於何時交易均不適用新制,考量個人如未及出售即死亡,繼承人取得系爭房地之時點及原因並非其所能控制,允宜將被繼承人取得時點納入考量,為符合新制日出原則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轉型之立法意旨,爰核釋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新制適用範圍,應依舊制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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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首次移轉,可享雙重土地增值稅減稅優惠喔!(台中土地買賣  晴園土地開發)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論是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辦理的重劃土地,或是民眾自辦市地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除了重劃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的稅基中扣除外,還可再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優惠。

  該局特別提醒,參與重劃的土地,別忘記向縣市政府地政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土地重劃費用證明,嗣後重劃土地移轉時檢附證明書正本,即可享有土地增值稅雙重減稅優惠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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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地上蓋農舍,是否應繳納房屋稅?(台中土地買賣  晴園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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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有民眾打算在農地上蓋農舍,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是否應繳納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所稱農舍,大致可分為「供農民居住之自用農舍」和其他「直接作農業使用之房舍」,而只有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可免徵房屋稅,否則如變更作其他使用或空置者,仍是要課稅;另外如農舍是供人居住並不符免稅規定,仍要依照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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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嗣因信託行為將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時,須補繳原記存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間因合併、收購或分割,經地方稅務局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嗣後存續的企業或金融機構再移轉第三人時,應將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一併繳納;另土地如果因信託行為,將所有權由委託人移轉登記予受託人,該項移轉行為屬「再移轉」,委託人即應繳納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方可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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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於建造完成前,若基於買賣或贈與等原因,而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因實際上非承受人自己出資興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指出有少數納稅義務人以為只要房屋起造人名義未變更,就不用申報契稅,以致遭到處罰,提醒如果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除了應補繳外,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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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不屬於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或蓋有農舍的農業用地,經農政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買賣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就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已針對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不屬於奢侈稅課徵範圍的土地作出界定,凡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取得「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或雖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已取得農業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果屬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在持有期間未滿2年出售時,無論是否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請務必向農政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避免未來因無法提示證明文件而被國稅局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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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於今(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新制申報所得稅。為利實務執行,該部特訂定本要點,規範新制相關所得計算及申報作業規定,共分為「總則」、「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相關調整」、「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附則」等5大部分,計21點(詳附件)。重點如下:


一、總則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適用本要點規定課徵所得稅:(一)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另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亦有本要點之適用。


二、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一)房屋、土地「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另配合其他法令及實務作業為例外規定,例如:
1.因強制執行交易者,按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認定。
2.交易屬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如違章建築),以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
(二)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以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為原則。另對個人因繼承或受遺贈等取得房地情形為例外規定,例如:
1.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2.適用自住房屋、土地租稅優惠時,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符合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之條件,如該房地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者,得再加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該房地且符合自住條件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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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時間:2016-01-01
實施地點:不分區
主管機關: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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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稅專區

房地合一稅介紹(連結至財政部賦稅署房地合一稅專區)

房地合一稅Q&A【PDF】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諮詢窗口【 ODT 】【 PDF 】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額試算 (豐原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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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府授地用字第1040221064號
主旨:訂期發放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路線及一般場站)工程,一併徵收北屯區長安段4-4地號等2筆土地之地價補償費,請準時前往本府地政局7樓會議室具領,請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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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府授地區一字第1040130111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捷運文心北屯線機廠及車站區段徵收案(以下簡稱本區)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抽籤分配作業,特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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